僱傭和自雇關係的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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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篇 2008-12-03 09:57:47
/ 個人分類:僱傭知識
經常有讀者問,
僱傭和自雇關係有何本質區別。回答這一問題,首先要瞭解被雇與自雇的區別。通常,衡量被雇與自僱有四個標準:1) 僱主對工人有什麼控制權?2) 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由誰提供?3) 工人有什麼樣的風險和回報?4) 所做的事是誰的生意的一部分?
這些標準比較籠統,各個行業情形各不相同。但是,如果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存在,則僱主發號施令;指定工人什麼時間、什麼地點、怎麼樣幹活;僱主規定上下班時間和報酬。報酬一般為薪水,按小時、天、周、或月計算,而並不經雙方協商按一件件活計算。雙方的關係一般是長期的。僱主一般提供各種福利,如:有薪假期、有薪病假、醫療保險、牙醫保險、退休金等等。工人必須親自幹活,不能找人代替。工人可能自帶小的工具,而較大的工具和裝備卻由僱主提供。僱主負責提供培訓。工人可以辭職不幹,僱主可炒工人魷魚。工人不自負盈虧。
自雇與被僱傭則不同。自雇者可以自由
選擇在什麼時候、為誰工作。他可以得到圖紙或接到指令去完成某一合約,但圖紙也好,指令也罷,都無法控制他的" 活兒"應該怎麼做。自雇者不必親自動手,可請人協助或代勞。自雇者的報酬通常由雙方協商,按"活"而定。合約也是做某一件"活",而不是長期的。
自雇者可以同時為幾家做。有時可能會與某一家承包商建立長期關係,但兩者之間的業務必須保持為生意與生意之間的關係。自雇者如有"活"沒按標準完成,必須重做,並且
自己承擔由此引起的費用;如果違約,還必須承擔經濟損失。自雇者一般自己帶工具和裝備,自己承擔其維修保養費用,並且往往自己用小貨車把腳手架、空壓機、發電機、電力鋸、混凝土攪拌機等工具和材料運載到工作場地。這些都表明自雇者為他自己的生意作了資產的
投資。其實,他還會承擔其他諸如人工、材料等費用,最後還得自負盈虧。
因此,自雇者一般直接與供應商和客戶建立買賣關係;自己打廣告、做宣傳;自己設辦公室、僱人;自己買責任保險;自己擁有生意牌照、註冊生意名稱、 GST號碼等等;並獨立設立銀行帳戶和電話線路。自雇者可以在不同的合約情況下,在一家為被雇,而在另一家為自雇。但他不能在同一家既是自雇又是被雇。有時,自雇者成立個人的有限公司與承包商訂立合約,為第三方提供裝修、建築服務。這時第三方不是僱主,所謂自雇者也就成為他自己公司的僱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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